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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制品、竹制品商检需要的资料

木制品商检

木制品、竹制品出口时需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木制品商检通关单,木制品熏蒸证明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

2. 出口企业合同

3. 出口商业发票

4. 装箱单

5. 出境木制品厂检记录单

6. 出境货物报验单

《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 ,由生产企业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验, 查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有效期一般为半年。 企业取得《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 后,在办理每一票出口报验时, 商检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业查验, 仅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到企业抽查,如果企业未能取得《结果单》 ,按商检局的规定, 每次办理出口报验时, 原则上都必须到生产企业现场查验。由于不同地区的商检局业务比较繁忙, 安排现场查验需轮候多个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误的情况。申请办理《结果单》需向商检局提交下列文件: 1.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 ;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文件 ;5.半年或以上的出口合同 ;6.商检局认为需要的话, 提供主要原料的材料检测报告(如胶合板、纤维板、油漆等,可从供应商获得。 ) 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上商品品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并且品种、数量不能少于本次报验的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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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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