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孟加拉(BANGLADESH)、斯里兰卡(SRI LANKA)、印度(INDIA)和韩国(REPUBLIC OF KOREA)签订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简称《亚太贸易协定》),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APTA),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11月2日,各成员国代表通过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在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就叫亚太原产地证书FORM B。
从我国出口到以上国家的中国原产的货物即可申请亚太产地证FB,以享受目的国的优惠关税(其中到韩国的货物还可以申请中韩产地证FTA和韩国RCEP产地证,具体办理哪一种可与网站客服Emily或者国外客户确定),可联系我司网站客服人员Emily(网页右上角和底部均有联系方式)咨询办理。
其中《亚太贸易协定》对亚太产地证的签发时间有特殊要求,即是在货物输往成员国(即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韩国)的船只在开船前或者开船3天内就需要申请亚太产地证,否则在开船超过3天后则不能再签发亚太产地证Form B,所以有计划货物在目的国享受优惠关税的出口商,为防止因时间问题错失签发亚太产地证FB的情况,请提前和国外客户确定好在有效期内联系网站客服Emily申请产地证。
但还是会有因各种原因而措施申请亚太产地证的规定时间,那么这种情况能否补发申请产地证呢?
答案是可以的,两种办法:
可以倒签在开船后的十天内,如超过此时间不能倒签;
亚太产地证的第3栏的运输信息栏,不显示具体的船期,证书也是可以签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