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大使馆认证办理流程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领事认证:
1、东帝汶部门出具的官方文书,如:结婚证书、无犯罪记录、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可向东帝汶外交与合作部申办认证,办妥认证后送交中国驻东帝汶大使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可由他人代办,无需本人亲自到场)。
2、在东帝汶出具的非官方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需经东帝汶当地经授权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再向东帝汶外交与合作部申办认证,办妥认证后送交中国驻东帝汶大使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可由他人代办,无需本人亲自到场)。
3、第三国文书应在该第三国及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本馆不予办理。
东帝汶大使馆认证办理注意事项:
1、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书(如身份证、房产证、公司注册文件等)不予认证。
2、文书内容不符合中国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的不予认证。
3、用于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声明书等,自公证或证明出具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4、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等,自公证出具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5、送往第三国使用的文书不予认证。此类文书应向文书使用国驻东帝汶使馆申办认证。
6、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东帝汶外交与合作部有关负责人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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